根据《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甬水利【2021】14号)有关规定:“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经我局工作人员实地复核,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1年9月10日起至16日止。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监督电话:87236153 联系人:胡 涯
附件:
按排水量计征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企业名单
序号 | 取水户名称 | 取水户地址 | 是否按排水量计征 |
1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宁波市高新区剑兰路1361号 | 是 |
2 |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235号 | 是 |
宁波市水利局
2021年9月10日